拉昔巴星:114A苛刻‧應有更多機制保護無辜

I was quoted in Sin Chew newspaper regarding the weakness of S. 114A Evidence Act 1950.

拉昔巴星:114A苛刻‧應有更多機制保護無辜
2012-10-24 08:22
布城23日訊)今年8月1日通過的證據法令114A條文,雖然經過總檢察署多次召開閉門會議討論,但仍無法消除各界人士對此條文的爭議。

應站在公眾立場考慮

【新潮】就像沒有一個女人會嫌自己瘦一樣,從來沒有一個男人會嫌自己的“小弟弟”過大。

大馬律師公會刑事法委員會主席拉昔巴星認為,檢察司應該站在公眾的立場考慮,而114A條文中應該有更多的防禦機制來保護無辜的人。

“但反過來想想,如果114A條文需要更多的保護機制以免錯誤使用的話,那為甚麼我們還要保留這樣的一個條文呢?”

他今日受邀在總檢察署主辦的114A研討會的發言時,提出上述看法。

總檢察署沒收財產(forfeitureof property)單位主任安森在回應其論點時多次強調,114A條文雖是以事實推定(presumption of fact),但若沒有其他證據支持,這也是無法入罪的。

他指出,事實推定並非法律新詞,根據基本常識判斷的情況也不只是應用在114A的情況中。

“像在一個人身上搜出大量毒品,我們也會推定他是販毒者。”

採用事實推定不恰當

對此,拉昔巴星反駁道,在114A中採用事實推定並不恰當,毒品不容易取得,栽贓嫁禍相當困難。

“但我們可以輕易地取得某人的手機發出誹謗性、煽動性言論陷害他人,而如果這個人根本不記得誰碰過自己的手機而無法找到時間證人,那他就被無辜冤枉了。”

他強調,資訊科技的發展如此迅速,設立114A條文是非常苛刻(Draconian)的。

針對拉昔巴星對114A的批判,他解釋,檢察司在收集證據時會考慮到當時的情況與背景才做出推斷。例如某人用電腦發出誹謗言論,但他所使用的電腦並非他專屬,那這項證據將非常薄弱,不足以提控某人。

“嚴峻的情況便需要採取苛刻的管制方法。”

瑪麗亞特:事實推定更易取真相

專精於知識產權與知識管理的律師瑪麗亞特認為,事實推定是為了更易取得真相。

“事實推定不是自動發生的,檢察司需要蒐集證據,確定器材的所有人後,才由被告舉證保全自己的清白。但就算某人被證實為發出訊息的器材的所有人,他也未必有罪。

單是這一項證明是無法讓他入罪的。”

但她指出,如果沒有114A條文的話,主控官同樣能夠援引114條文提控被告,而他們也能夠取得同樣的成果。

瑪麗亞特也是論壇的3名嘉賓之一,她認為大馬律師公會代表的立場強硬,但他們以公眾利益出發為考量,情有可原。

但她也認為,各方的爭議在於對114A條文有所誤解,他們必須詳細解讀整個證據法令,才能瞭解為甚麼要有114A條文。

“114A比114條文更明確,是因網絡上有人採用匿名方式犯罪而設的,但這項條文中並沒有列明只限用於資訊科技中。”

研討會分2部份進行

這場由總檢察署舉辦的研討會共分兩個部份進行,前半部為安森與扎布里講解114A條文的應用,以及數碼鑑證科無法找出電腦罪案兇手的困境,後半部則由三位論壇嘉賓針對114A的爭議發表看法。

研討會獲得來自律師、大學代表以及電訊服務供應商的響應,出席者近百人,會場幾乎座無虛席。

吳文徉:被告者難證明清白

出席研討會的律師吳文徉指出,以一名律師的立場來看,被告一旦被證實為通訊器材的持有者,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對他們而言是困難的,因為一般人大多不具法律常識。

而雖然無辜者事後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而不被提控,事實推定指他涉罪的話,已經足以導致讓此人名譽受損。

馮正良:危害資訊科技發展
114A應取消或重擬

吉隆坡律師公會資訊工藝委員會主席馮正良認為,114A條文應該被取消或撤回重擬,因為它將危害資訊科技的發展。

他指,用戶創建內容(user-generatedcontent)的網絡平台依賴網民評論和留言來獲得瀏覽率,繼而獲得廣告收入。

他舉例,一家拍賣網站裡若有人蓄意誹謗某一個賣家,在114A條文下,該賣家可以向承載這個信息的網站提出訴訟,無辜的網站管理員就得舉證以保清白。

“誰還敢讓別人在自己網站上留言?被誹謗的人可能會趁機向較富有網站管理人要求賠償,而不是追究真正的誹謗者。”

馮正良也說,以往可以匿名留言的選項在許多網站都被取消了,若繼續推行這條例,網民恐怕會被迫提供更多個人資料,才能註冊成為網站用戶來留言和評論。但這不會減低網站管理人惹官司的可能性。

“我們可以參考澳洲的版權法,即在可能被控上法庭前,發出警告,並賦予人們要求管理員撤下誹謗性信息,三次警告後就能採取法律途徑來解決。”

扎布里:檢舉網絡罪案
數碼鑑證不能找出‘兇手’

大馬電子保安機構(Cyber Security Malaysia)數碼鑑證組高級官員扎布里在114A條文研討會上說,在檢舉網絡罪案時,數碼鑑證不能當結論性證據,因為它只能找出“凶器”,而非找到“兇手”。

“找到發放誹謗性或不實信息的產品後,還要證明產品的主人就是發送者,這環節很困難,所以我們處理的7個網絡罪案訴訟中,有5宗個案是不成立的。”

他也說,該機構進行調查時有辦法取得用戶的瀏覽歷史、網絡談話記錄、緩衝文件(Cache File)及網絡帳號等。

可透過數碼鑑證證明清白

扎布里指出,有的人因為電腦中毒或遭駭客入侵,利用自己的電子產品或賬戶散播誹謗性言論而遭提控,也可以透過數碼鑑證來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一旦我們發現被告的電子產品有被外界入侵的跡象,我們將告知檢控官說證據太薄弱,建議他們不要檢控。”

他解釋,該機構在追縱信息源頭時,如果最後找到的是如網咖、嘛嘛檔或餐廳等公共的代理伺服器(Proxy Server),調查已經無法繼續。

“所以114A條文其實是檢察司最後的王牌,在我們無法繼續追查時,要求電子產品或網站的主人來證明自己清白,才不會讓網絡罪犯逃之夭夭,繼續幹案。”

(星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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