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ong Cheng Leong | Articles

I am an advocate and solicitor of the High Court of Malaya and a registered trade mark, industrial designs and patent agent. I am also the author of the books, Compendium of Malays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consisting of two (2) volumes, namely, trade marks and copyright and industrial designs, and Foong’s Malaysia Cyber,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Law.

  • 网络与用户隱私权 安全使用网络 保护自己隱私权

    I was quoted by Daily Oriental regarding user privacy on the Internet on 20 October 2013. 网络与用户隱私权 安全使用网络 保护自己隱私权 2013年10月19日 人们在网络上的所作所为,无论是在面子书上分享自己的心情记事或享受过的美食、还是透过谷歌搜索引擎搜集资讯、抑或最常瀏览的各种网站纪录,在旁人的眼里可能毫无用处,惟在商家的眼中,这是瞭解潜在顾客「消费习惯」的最佳方式! 试回想,你是否试过某时期在网上不断搜索「韩国旅游资讯」时,你瀏览的网站甚至电脑刚上线时,就会不断弹出各种陌生网站的「韩国旅游不得不知的10件事」、「幸运大抽奖,你就是下一个直飞韩国的幸运儿!」等广告,甚至在影音网站的「推介影片」一档中,还能看到斗大的「韩国欢迎你」宣传標语! 对使用者而言,这省去了继续搜索所需资讯的功夫,无疑是一个贴心的设计,惟若继续往下思考,网站业者从何得知你的「想法」,这些资讯是否经过你的同意转发给商家? 更重要的是,当你自以为可以在网络上搜索所有你想瞭解的资讯时,却忘记了搜索引擎是否有能力排除它不想让你看到的资讯! 因此儘量降低个人资料的曝光率、定时刪除自己在网络上的「搜索关键字」、减少展示个人慾望的念头,才是安全使用网络,保护自己隱私权被滥用的最佳方法! 吸引主要收入条件 贵为当今网络世界最强的搜索引擎-谷歌、社交网站-面子书与影音网站-优管,几乎存有所有网络使用者的使用记录,从展示个人兴趣的最常瀏览网站、到露出商业潜能的最常瀏览產品、甚至是展露政治倾向的留言等,无一不是商家甚至政府虎视眈眈的肥肉,面对商业与政府之间的巨大要求,网站业者又该如何取捨呢? 我国著名三语论坛,佳礼网站创办人柳树吉表示,虽然收集使用者的上网记录看似侵犯用户的隱私权,惟网站业者的確必须保存所有用户的使用记录,除了作为公司的行政纪录、將来面对控告时自保的证据,更是能否吸引主要收入(广告)的重要条件! 「我们的確会保留所有用户在网站上的活动记录,以作为公司的行政纪录,往后可能面对的指控自保证据等,就好像售卖衣物的业者必须记录买者的购买记录,以供日后查证,而是否牵涉用户隱私权问题,则端看业者如何处理这些资料。」 擬出用户消费习惯 他不违言,网站业者透过研究用户释放出的网络行为,就能瞭解他们的兴趣范围,与当下或未来可能需要的產品,如最常瀏览论坛的板块、逗留的时间、回覆帖子的速度与程度、並把用户们列入个別不同的消费族群。 「网站投放的广告必须有一定的针对性,因此旗下拥有近70多个產品的谷歌经过整合后,就能擬出所有用户的个人消费习惯,并为个別用户设计出专门的广告,目標准確,效率也高。」 他坦言,以商业角度来看,谷歌並没有做错,惟若网站在没有经过用户的同意下,就公开该用户的消费习惯给所有付钱的广告商,就有一定的道德立场问题。 「好比俗称Cookies的小型文字档案,原本存在于所有用户的网上记录里,作为与伺服器沟通的档案。如用户登录论坛页面后,前往不同板块时不必一再登录、或网上购物时,记录下用户在不同板块的购买清单,不必一再点选,就是Cookies的作用。」 不应公开用户隱私 「功能强大的Cookies甚至可以记录下用户的所有网络习惯再转发回网站,此举虽然没有公开使用者的个人资料,惟也可以从此推断出不少资料。」 他再举例,谷歌搜索引擎记录下用户的搜索关键字,久而久之就能推断出使用者的网络习惯。因此他认为,任何社交媒体网站或网站业者,可善用使用者的纪录作为內部研究或招收广告之用,却绝不应该主动公开或兜售,以免侵犯用户的隱私权。 「我们研究了用户的网上行为后,推断出他们喜欢怎样的產品或网站,并在他们瀏览论坛时弹出相应的广告,属于『被动式广告』,若强制把所有用户习惯都卖给广告商,则有贩卖用户隱私权的问题。」 网络誹谤霸凌案 「举证」有难度 网络高度的言论自由容易擦枪走火,形成严重的不实言论或誹谤,由此衍生出来的「恶性报復」,透过窃取人们在网络上的资料,以二度造谣或詆毁对方,已成为网络上越来越常见的手法,受害者们又有何种方式自保甚至反击呢? 冯正良律师指出,网络誹谤或霸凌案最困难的部分是「举证」,除非你能够很肯定该网络使用者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否则基本上很难带上法庭审判。 「如果对方使用Blogspot部落格,你必须前往美国拿到该部落格的登记资料,有意造谣者大多以假身份或电邮地址申请,因此很可能失败收场,若要向我国电讯公司拿到发佈消息的网络IP地址,程序也不简单,种种原因造成许多人都忍气吞声,或乾脆在网络上开炮反击。」 他举例,某个案缘起于客户不满意网络店主的服务,因此疯狂收集店主的个人资料甚至孩子资料,再以新的面子书帐號不断对店主展开人身攻击,导致店主不厌其烦,最后报警并私下解决了事。 最好报警私下解决 「报警与私下解决是最好的方式,因为警方接获投报后,可以直接约访嫌犯,瞭解是否具有干案动机,甚至搜查其个人手机甚至电脑,惟能否真正抓到网上造谣者的真实身份与警方的办案效率,才是决定报案是否有效的关键。」 面对如此棘手的网络誹谤问题,网站业者,特別是最多人发表意见的论坛又有何对策解决呢? 柳树吉指出,所有论坛各有其一定的条例与规则,佳礼论坛的一贯方针为,「若有人投诉,一般不问对错,就立刻撤下被投诉的帖子」,才能立即阻止风波继续延烧下去! 「论坛上当然也会有居心不良的使用者,过去论坛上也发生过各种桃色纠纷,双方抹黑或自清的版本也在论坛上疯狂转载,而我们都会一视同仁,『若有人投诉,就立即撤下』;惟后来某方在自己的部落格解释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我们也不会去阻止。」 他补充,当时某方甚至要求佳礼网站刪除该部落格的贴文,惟论坛本身並没有这个权限与能力,没想到拒绝后也惹祸上身,几乎每星期3次打电话到总部投诉,甚至也开始造论坛的谣言,让人烦不胜烦。 「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通常也不想再追究,毕竟有些人纯粹是一时脑充血,凭著一股衝动胡乱贴文,我们都儘量容忍,也劝阻各造冷静处理。」 「这时也显示出网络隱私权的重要性,如果你本身不在网络上公佈自己的真实资料,就不会被別有居心人士恶意利用甚至中伤,因此我们必须在三呼吁网民,做好网络隱私权的保护措施。」 是否侵犯隱私权存灰色地带 询及最近谷歌把用户曾经针对某些网站或產品的留言或「按赞」,展示在其他使用者的面前,以加强网络流量或產品买气时,柳树吉认为,若此举没有徵询过用户的同意,的確有侵犯隱私权之嫌,惟用户之前公开按赞或留言,基本上也属于公开「表態」,因此是否尚属隱私权也难以定义。 「你针对一个產品发表感言,基本上就是公开给所有人看到,如今谷歌只是让更多人看到罢了。因此这中间可说是存在著模糊的灰色地带,也是世界各国都没有认真討论过的问题。」 他以之前下载的Line聊天软体为例,当初的版本只要储存某电话號码,在24小时內就会收到该电话號码所属人士的资料,此举又是否取得电话號码主人的同意,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吉隆坡律师公会资讯工艺委员会主席冯正良律师指出,这中间的灰色地带的確难以厘清,惟从法律观点来看,若用户下载软体时,已经同意安装软体时所附有的「同意安装条例」,基本上也没有反驳的立足点。 他强调,许多用户在任何网站註册、下载任何电脑或手机软件时,都直接在「同意使用条例」下打勾,却从来没有认真研究过,自己到底给予网站什么权限,利用你的个人资料。…

  • BGA Management Series: Licensing & Franchising – The Good, The Bad and The Ugly!

    My presentation slides for the above seminar can be downloaded here.

  • BGA Management Series: Licensing & Franchising – The Good, The Bad and The Ugly!

    This is an introductory workshop for Cafe Owners and Potential Cafe owners to learn more about Licensing and Franchising in ways that they can better protect their investment and interest as well as to expand their business. You will learn: – The basic franchise and licensing laws of Malaysia – Introduction to Malaysia Franchise Laws…

  • Apple moves to trademark the term ‘startup’ in Malaysia

    I was quoted by Digital News Asia in their article, “Apple moves to trademark the term ‘startup’ in Malaysia“on 30 August 2013. I understand that the Technopreneurs Association of Malaysia (TeAM) will be taking on Apple’s STARTUP trade mark applications by filing an opposition before the deadline. More details at Digital News Asia. Apple moves…

  • Legal Practice and Research in the Electronic Age

    My presentation slides for the above seminar can be downloaded here.

  • Event: Legal Practice and Research in the Electronic Age

    I will be speaking at this event jointly organised by the KL Bar Pupils Welfare Committee and the KL Ba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Publications Committee on the topic “Legal Practice and Research in the Electronic Age” Pupils Workshop on Legal Research 2 CPD POINTS (EVENT CODE : 11092013/KLB/KLB1229/2) Dear Pupils-in-Chambers, The KL Bar Pupils Welfare…

  • Bread & Kaya: Choosing a good trademark for your startup

    Choosing a good trademark for your startup Foong Cheng Leong Aug 16, 2013 – A descriptive name has its advantages, but can be very hard to protect legally – Register your mark, or you might find yourself in court when you go to market Bread & Kaya by Foong Cheng Leong WHEN George Eastman, founder…

  • 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知識產權保你衣食無憂

    This article was published by Sin Chew in 2009. I didn’t realise that there is a digital copy of the article on its website. It was originally written in English but translated by Sin Chew into Chinese. I am reproducing it here for the benefit of my Chinese readers. Sadly, I am unable to read…

  • Enforcement of th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0

    Notwithstanding of my earlier posting that the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0 (PDPA) may be in force on 16 August 2013, there is still no notification on the Government Gazette officiating the date of enforcement. Sin Chew has also reported that the PDPA may be deferred.

  • 各界需時間落實‧資料保護令或再延遲

    I was quoted by Sin Chew in the article below regarding the impending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2010. 雪蘭莪‧八打靈再也14日訊)為保護國人個人隱私的《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一再展延生效,在寬限期於本月16日屆滿後,若該法令指南再有更動,生效日期將再展延。 個人資料保護局公關諾韓妮占對星洲日報說,現階段總檢察署正探討該法令的相關指南,若有任何更動,則該法令將不會於後日生效。 她受詢及《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寬限期於16日屆滿一事指出,若總檢察署電子憲報(e-Federal Gazette)明日仍沒有公佈法令的實施日期,則法令有可能再展延生效。 諾韓妮占:瞭解公司需時執行 詢及該法令一再展延的原因,諾韓妮占透露,該局在諮詢公眾意見後,瞭解到各商家及公司需要時間執行該法令,因此才會展延。 “這個法令隨時可以實行,但牽涉其中的公司等需要時間擬定對策及整理資料,如確保所有客戶的資料是最新的等等,否則他們就是違反了該法令。” “若該法令確定在16日開始生效,通訊及多媒體部長拿督斯里阿末沙比里當天在吉打出席活動時就會做出公佈。” 個人資料保護局(JPDP)是通訊及多媒體部旗下的機構,主要協助保護人民的個人資料,並在所有用戶進行商業交易時,肩負監管個人資料的責任,確保遵守既定的條規。 她說,在該法令下,其中一項原則就是確保所有用戶資料是正確、最新及不具誤導性的。 已會見逾200電訊公司 個人資料保護局從2012年開始已陸續會見了約200家電訊公司及企業,而大部份公司也已瞭解有關法令。 她指出,根據該局進行的公眾諮詢調查,各公司及企業表示需要時間去適應該法令的7大原則。 “大部份大型公司已經通知了他們的客戶,並做出資料更新,但仍有一些小型企業還沒適應新法令。” 涉商業交易才有效 諾韓妮占強調,該法令在涉及商業交易的前提下才有效;而在法令生效後,用戶若要進行投訴,可投報至aduanpdp@kkmm.gov.my。 她解釋,由於必須遵從“通知原則”,因此若用戶收到行銷電話或行銷訊息,首先得通知對方本身沒有興趣,並要求對方刪除其個人資料(電話)。 “若對方再發出第二封訊息,你仍需通知對方,直到收到第三封相同的行銷訊息,你才可以進行投報。” 《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的7大原則 1.不可在未經當事人允許下,處理其私人資料(如宗教信仰、政治或性取向、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薪水單、評估報告等)。 2.“通知及選擇”原則:在處理資料前,必須通知並告知當事人採用其資料的目的及取得管道; 3.除非獲得當事人同意,否則不能透露其個人資料給第三者; 4.安全原則:資料使用者在處理他人個人資料時,必須確保資料沒被破壞、被更改、濫用、遺失或把資料傳給不相關人士; 5.存檔原則:不能長期持有他人的個人資料,因此在完成相關程序後,必須刪除或銷毀; 6.資料完整性:資料使用者必須確保他人個人資料是最新、正確、完整及不會令人混淆的; 7.允許原則:當事人有權更改及更新其個人資料。 陳嘉斌:指南不明確 商家多不瞭解新法令 另一方面,馬來西亞中華工商聯合會法律組副主任陳嘉斌律師透露,由於該法令的指南不明確,因此許多商家及企業仍不瞭解該法令。 他受詢時說,該商會針對這項法令已舉辦了多項講座,向商家及企業講解這項法令,惟遺憾的是會員反應不活躍。 “所以現在只有待法令實行後,扮演後續行動的角色,包括與政府溝通。” 他呼吁,若任何商家及企業面對問題,可瀏覽馬來西亞中華工商聯合會或隆雪總商會官網進行查詢。 他認為,這項法令的實施對各造都有好處,因為在不能濫用及購買用戶個人資料的情況下可保障個人隱私。 他說,該法令對商家肯定是有所影響,而商家必須在個人隱私及商業利益下做出平衡。 歐美早已落實 “這項法令一早已在歐美等國家實行,部份商家在無可避免下已開始瞭解這項法令,而我國的中小型企業也必須做好準備適應新法令。” 他強調,這項法令主要管制涉及商業交易的行動,如某公司售賣客戶的個人資料給另一家公司,而與員工提供個人資料給雇主的行為無關。…